影楼认为王小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,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,要求王小姐删文道歉。但王小姐没同意。
影楼于是诉至临安法院,要求王小姐立即停止侵权,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合理维权支出等损失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双方情绪都挺激动。
王小姐表示,影楼的婚纱照把她“拍胖”了,照片上看起来像有150斤。关键她认为影楼收到全款后服务态度起了变化,在自己表示对照片不满意后老板一直未现身处理,对她提出的退款要求也置之不理。王小姐打电话投诉,影楼老板却在调解时缺席。此外,王小姐认为婚纱照的纠纷影响了自己的婚期,影楼起诉她属于倒打一耙。
影楼觉得自己整个拍过程服务到位,已经为王小姐提供了“一对一”的服务,这个服务本来是在万元级别的影套餐里才享有的。王小姐提出对照片不满意后,影楼也表示愿意为她重拍两组,但王小姐提出除非更换影师,否则拒绝重拍坚持要退款。有关部门调解时,恰好遇到老板“黄码”了无法前往,王小姐坚持不听解释并在朋友圈发布不实的辱骂言论,还拒绝删除。王小姐的行为给影楼和老板本人的社会观感带来了负面影响。
法庭查明王小姐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,并对“我的朋友圈我做主”的观点进行了普法解释,特别说明超越事实根据的辱骂行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,哪怕是在“朋友圈”这样的网络平台,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。
经过沟通,王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,表示愿意当庭书面道歉。影楼老板见王小姐态度改变,愿意接受其道歉,同意尽快交付婚纱照全部成品并放弃赔偿要求。最终,双方达成和解。
法官说法:
微信是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个社交软件,朋友圈是微信常见的交流方式,具有一定公开性,所以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。
案件中,王小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、侮辱性言论,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,客观上影响了影楼的社会评价,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影楼及老板产生不良影响,损害了影楼及老板的名誉。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
网络空间不是私密日记本,我们可以在网络上记录生活、分享快乐、吐槽遭遇,但在遇到纠纷矛盾时,如果把网络空间当成出气筒,随心所欲肆意谩骂攻击他人,却可能引发侵权之诉。无论如何,冷静理智,依法维权,才是正道。